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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行业基本监管规则来了,这些行为最高处违规收入3倍罚款

发布日期:2019-12-23 作者:企业信用评级网

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迎来了里程碑事件。


历经三年磨砺,11月29日,据央行网站消息,《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成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

 

《办法》建立了市场化约束机制,健全了监管模式,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对评级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进行了明确,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

 

另外,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包括标普、穆迪、惠誉等,申请在中国展业将享受国民待遇。

 

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迎来了行业根本大法性质的基本监管规则,预计将重塑评级行业发展格局,强化评级行业发展规范性,提升评级机构评级服务水平,推动评级行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迈上新台阶。

 


四方面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办法》主要涵盖四方面监管规则:

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

 

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

 

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

 

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

在华展业享受国民待遇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进一步明确“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该负责人表示,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于今年1月28日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加强信用评级信息披露

 


《办法》立足于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信息披露渠道和披露内容作出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和其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基本信息、独立性信息、评级质量信息、评级信息来源、第三方尽职调查以及结构化融资产品评级信息等六大类内容。

 

 

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

 


《办法》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出发,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方面进行了如下规范:

 

一是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二是信用评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分别办理备案。

 

三是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四是信用评级机构的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股东、公司高管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备案机构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以评估其专业素质的合格性。

 


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此次央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依法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比如,信用评级机构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一级派出机构不予办理备案或者注销备案;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处虚假备案期间评级业务收入50%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虚假备案期间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二是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


三是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评级将成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决策参考工具,从严监管有利于提高境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

 


更好发挥信用评级风险定价作用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同时,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

 

《办法》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

 

下一步,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四是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五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表示,这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三十多年以来最大的里程碑事件,信用评级行业迎来了行业根本大法性质的基本监管规则,评级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得以有效提升,预计将重塑评级行业发展格局,强化评级行业发展规范性,提升评级机构评级服务水平,推动评级行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迈上新台阶;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方面的作用,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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