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若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10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4)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5)超过投诉时效的;
6)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7)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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